2020年8月31日 案例研究 No.049


■关于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实务中,如检查结果显示劳动者出现了与职业危害相关的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通常
能够及时通知员工复查。但如检查结果显示的健康损害与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并无关系时,
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未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而导致劳动者延误诊断和治疗,病情恶化的,用人单位
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介绍与此有关的问题,希望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