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22年3月30日 案例研究 No.067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继续提供劳动但不续签,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是否也适用该规定呢?本期案例
研究将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是否也适用该规定呢?本期案例
研究将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