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 案例研究 No.070


■关于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不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用工单位在依法裁员、
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的员工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报酬。但该条法律并未明确,如果劳务派遣员工不胜任,
用工单位是否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对此,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为企业的
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