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24年1月31日 案例研究 No.086
■关于约定逾期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作废的可行性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务中,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出现因为职工未休完年休假而需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情况,往往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类似于“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的年休假自动作废”等规定。那么,约定逾期
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作废是否可行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务中,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出现因为职工未休完年休假而需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情况,往往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类似于“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的年休假自动作废”等规定。那么,约定逾期
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作废是否可行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