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24年2月29日 案例研究 No.087
■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的支付
原劳动部1994年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
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但该《补偿办法》在2017年被宣布废止。那么,在此之后发生上述情形时,
用人单位是否还需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原劳动部1994年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
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但该《补偿办法》在2017年被宣布废止。那么,在此之后发生上述情形时,
用人单位是否还需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