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 案例研究 No.092


■未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
(不胜任/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41条(裁员)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效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