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24年12月31日 案例研究 No.097
■关于生育津贴差额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有关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此基础上,有些地方还规定,如果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员工。
那么,该部分生育津贴差额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呢?
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差额所产生的争议,
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此基础上,有些地方还规定,如果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员工。
那么,该部分生育津贴差额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呢?
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差额所产生的争议,
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