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25年7月31日 案例研究 No.104
■关于雇用残疾人但未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相关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同时,该条例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虽然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岗位较为有限,用工风险也相对较高,但不少用人单位为了
能使自己免于缴纳残保金,并享受雇佣残疾人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还是会选择雇用残疾人。
但不同的是,虽然用人单位雇用了残疾人,但可能并不会实际安排其到岗工作,
而是每月向其支付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让其在家休息,以避免其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
那么,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方式是否可行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