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 案例研究 No.105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的仲裁时效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该条例第7条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因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产生争议,
员工最多能主张多少年内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