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26年7月31日 案例研究 No.116
■关于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如果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即时解除。
实务里,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常被称为“代通知金”。
那么,代通知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