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案例研究 No.004


■关于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

然而实务中,对于一些行为存在瑕疵的员工,例如,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未足额清偿对公司的欠款或者未完成工作交接等,公司往往不愿主动为其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本期案例研究将介绍关于“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的相关内容,
希望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