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 案例研究 No.006


■关于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46条第(一)款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有些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故意,
有些是基于员工的请求,还有些可能是用人单位工作上的疏忽,等等。在这些情形下,
劳动者是否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呢?

本期案例研究将介绍关于“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
的相关内容,希望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