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18年12月27日 案例研究 No.030
■工伤员工可否同时取得失业保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以及
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以及
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而产生的费用,那么,在工伤员工非因本人意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如果员工已经从社保基金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是否还需向其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产生的费用,那么,在工伤员工非因本人意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如果员工已经从社保基金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是否还需向其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期案例研究将介绍工伤员工可否同时取得失业保险金及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