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2019年8月27日 案例研究 No.038
■关于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的
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这样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
但也存在一些劳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例如,非全日制员工患病需要
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予其医疗期及相关待遇?
本期案例研究将介绍关于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
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