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 案例研究 No.039


■关于为员工提供特殊待遇时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为了吸引人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能会给予特殊待遇,
例如,给与住房、购置车辆或办理落户等。因为这些特殊
待遇往往价值很高,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供此类待遇时,
通常会要求员工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并与员工约定,
若其在服务期内离职的,需支付违约金。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向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为由
而与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呢?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
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本期案例研究将介绍有关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特殊待遇时
约定违约金的问题,希望能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