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2日 政策法规 No.022


继国务院延长春节休假至2月2日后,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分别发文,
要求除部分符合规定复工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对于2月3日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上海市人社局和广东省人社厅的解释不一,
律师事务所及咨询公司也有各种解读,众说纷纭。

2月7日,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很好的解答。

本期政策法规根据人社部8号文对2月3日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附上2月11日深圳市人社局对疫情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作出的最新解读,
供参考。